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000000-02-2017-096846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8-07-10
  • 名 称:盐田区住房和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盐田区住房和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10

  2017年6月22日,盐田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圳市盐田区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举报奖励办法》(深盐府规〔2017〕5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便于各部门、相关企业和辖区居民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奖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盐田区约有6万居民住户,其中管道天然气用户约4.1万户,除少数宿舍楼、单身公寓不使用燃气外,还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1万多户,从区内两家瓶装气供应企业统计的用户数和日常供应量看估计还有1万用户使用来源不明的瓶装液化石油(俗称黑气)众所周知,黑气的存在,不仅对燃气行业正常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为此,区政府及时出台《奖励办法》,是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共同打击“黑气”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平安盐田、质量盐田”建设,维护辖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办法》的起草及颁布过程

  根据《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盐会纪〔2016〕222号)、《区领导调研海山街道社区工作会议纪要》(盐会纪〔2016〕258号)精神,我局于2016年11月份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附件),并上报区法制办审查。根据区法制办审查意见修改后上报区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于2017年6月22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思路

  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层面并未有关于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举报奖励方面的法律文件,因此,《办法》制定过程中积极汲取了国内相关地方的有益经验,主要包括:

  (一)厦门市湖里区出台的《湖里区关于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

  (二)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出台的《龙岗街道对协助查处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奖励办法》。

  四、《办法》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计23条,包括:

  (一)第一条因循立法惯例,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做出规定。

  (二)第二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三)第三条主要对举报受理范围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按照区编办关于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划分各部门职责任务。

  (四)第四条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责任追究事宜进行明确。

  (五)第五条明确该《办法》不适用于非法经营瓶装气以外违法行为的举报。

  (六)第六条明确了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受理举报的范围。

  (七)第七条规定了举报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面谈等方式进行。

  (八)第八条规定了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的信息及材料。

  (九)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受理举报后各单位办理举报事项的程序,并对办理的时间限制、具体要求进行说明。

  (十)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举报事项、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得随意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

  (十一)第十二条规定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由区住建局统一做好归档工作。

  (十二)第十三条、十四条对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或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以及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情况下奖金的发放及分配问题进行说明。

  (十三)第十五条规定了经核查属实情况下具体奖励标准,主要参考厦门市湖里区出台的《湖里区关于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出台的《龙岗街道对协助查处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奖励办法》。按经查实的每个气瓶的液化石油气可装量(公斤)计发:可装量 50公斤的每瓶奖励100元,可装量15-12公斤的每瓶奖励40元,可装量5公斤的每瓶奖励15元,可装量2公斤的每瓶奖励5元;最高奖励5000元。

  (十四)第十六条规定了举报奖金的审批、发放和领取程序方式

  (十五)第十七条规定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十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非法经营瓶装气行为的线索泄漏给他人,从而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违反规定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七)第十九条强调查处非法经营瓶装气行为应追根溯源,追查非法瓶装气的来源,从源头规范管理,坚决查处违规运营的燃气经营企业。

  (十八)第二十条规定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可能违反的情形进行说明,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第二十一条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由区住建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中。

  (二十)第二十二条明确本《办法》解释权在区住建局。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明确《办法》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附件下载: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